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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判船公司无故甩柜赔17万美元

宁波海事法院公布一起典型海运"甩柜"纠纷判例:香港某海运公司与船公司达成合作并获V船及后续D船订舱确认书及提单样本,将空箱送至墨西哥港待装后船公司先后以舱位不足为由取消两船次且未再安排或正式解约致集装箱长期滞留产生高额堆存费,海运公司诉请赔偿30万美元;法院审理认定订舱确认书出具即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以签发正本提单为要件,船公司无正当理由单方甩柜属违约应赔偿合理损失17万美元及利息(海运公司未及时采取减损措施致扩大部分自行承担),船公司履行完毕且双方均未上诉。此案明确——确认SO后船公司随意以超售或配载调整甩柜须承担违约责任,建议货代与外贸企业在遇无故甩柜时保留订舱确认、往来函电及滞港费用凭证依法维权,因自身报关延误或操作失误造成的甩柜仍由过错方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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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月 08 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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